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金豐、葉麗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088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葉麗華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