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顏登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098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顏登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顏登財於民國93年03月15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 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㈡相對人顏登財於93年03月15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及核准貸款額度3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3年10月26日及94年06月23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 ,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76,855元(其中44,289元部份利率以11%計;32,566元部份 利率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909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登財 │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4289 │ │0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顏登財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32566 │ │6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登財 │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289 │ │1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顏登財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32566 │ │7月25日起 │ │陸拾元之違約金│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