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14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林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宏昌於091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095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9,133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77,281元、已到期之利息1,252元及違約金6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7,281元自096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