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李蕙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4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蕙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伍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蕙華於民國93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25日止累計186,215元正未給付,其中82,779元為本金;103,184元為利息;2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蕙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25日止累計264,288元正未給付,其中106,445元為消費款;154,24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蕙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82779 │ │4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蕙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6445│ │4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