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田藍田、梁如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6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田藍田 債 務 人 梁如桓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田藍田邀相對人梁如桓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25日止累計157,253元正未給付,其中 55,611元為消費款;101,64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藍田、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5611 │如桓 │4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