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曾景義之遺產管理人吳小燕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⑶新台柒拾叁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⑷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