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謝君山、莊元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39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君山 債 務 人 莊元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