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38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李順吉 人 債 務 人 潘榮華 債 務 人 黃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陸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邀同李順吉及潘榮華及黃國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5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21 日起至民國101年11月21日止,計1年9個月。還本付息方式 :自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乙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計付方式: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2%加2.17%計為 年利率3.37%;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 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 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1年03月21日起 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31,661,299元及如前開所述 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54% │ │ │193945│佶營造工程│3月21日起 │ │ │ │ │85元 │有限公司、│ │ │ │ │ │ │黃國華、潘│ │ │ │ │ │ │榮華 │ │ │ │ ├──┼───┼─────┼──────┼──────┼───────┤ │ 002│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54% │ │ │245334│佶營造工程│3月21日起 │ │ │ │ │1元 │有限公司、│ │ │ │ │ │ │黃國華、潘│ │ │ │ │ │ │榮華 │ │ │ │ ├──┼───┼─────┼──────┼──────┼───────┤ │ 003│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54% │ │ │981337│佶營造工程│3月21日起 │ │ │ │ │3元 │有限公司、│ │ │ │ │ │ │黃國華、潘│ │ │ │ │ │ │榮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3945│佶營造工程│4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85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國華、潘│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榮華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5334│佶營造工程│4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國華、潘│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榮華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李順吉、高│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81337│佶營造工程│4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國華、潘│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榮華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