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吳宜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5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宜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宜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05日止累計298,423元正未給付,其中279,737元為消費款;9,498元為循環利息;9,18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宜貞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63821 │ │4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宜貞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5916│ │4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