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朝陽、葉紋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35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葉紋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