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45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邱曜慶 號6樓之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曜慶於086 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89 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7,862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82,914元、已到期之利息4,810 元及違約金13 9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2,914元自089 年0 6 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