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楊瑞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1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楊瑞燕 149之2號三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瑞燕於民國92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 120,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95年04 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0.49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1 年04月30日止累計196,110 元正未給付,其中 123,721 元為本金;72,053 元 為利息;33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瑞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4月30日止累計289,811 元正未給付,其中116,736 元為消費款;169,475 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2031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瑞燕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49%│ │ │123721│ │5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瑞燕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6736│ │5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