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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30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歐華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歐華美於民國92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30日止累計562,245元正未給付,其中258,461元為本金;303,7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歐華美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58461│          │5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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