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6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債務人
- 黃士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士晏於民國99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02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30日止累計228,638元正未給付,其中198,547元為本金;28,680元為利息;1,4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6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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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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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士晏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8547│ │5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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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