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50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張簡奉周
- 債務人
- 楊玉綉
- 債務人
- 楊玉芝
- 債務人
- 楊東岳
- 3號2樓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東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三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