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張簡奉周、楊玉綉、楊玉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5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楊玉綉 債 務 人 楊玉芝 3號2樓 債 務 人 楊東岳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東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三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