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林田發、林文生、林美霞、林美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562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田發 債 務 人 林文生 債 務 人 林美霞 債 務 人 林美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