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憲宗、黃和貴、羅超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黃和貴 債 務 人 羅超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