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郭道明、李勝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李勝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與無期間逾期利息新台幣肆仟零玖拾柒元,⑵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與無期間逾期利息新台幣叁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