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黃煌文、林天龍、林淑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9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林天龍 債 務 人 林淑姬 一、債務人林天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天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姬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