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7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70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債務人
- 李芳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芳君於民國92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02日止累計126,001元正未給付,(其中59,350元為本金, 66,6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芳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02日止累計88,729元正未給付,其中41,435元為消費款;43,69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7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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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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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芳君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9350 │ │5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芳君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1435 │ │5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