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7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宏益
437之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宏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02日止累計29,537元正未給付,其中26,000元為消費款;1,827元為循環利息;1,7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宏益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26000 │          │5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