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77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78號
- 債 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債 務 人
- 林宏益
- 437之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宏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02日止累計29,537元正未給付,其中26,000元為消費款;1,827元為循環利息;1,7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7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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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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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宏益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26000 │ │5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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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