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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權人
林阿乾
債務人
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漢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溫漢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溫漢榮應負「共同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本票發票人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已撤銷,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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