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權人
林阿乾
債務人
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漢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溫漢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溫漢榮,請釋明溫漢榮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代之證明,並提供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