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 債權人
- 林阿乾
- 債務人
- 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漢榮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溫漢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溫漢榮,請釋明溫漢榮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代之證明,並提供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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