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瑞欽即南帥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99號債 權 人 李瑞欽即南帥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泉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泉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益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更正債務人蔡泉洲之正確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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