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1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94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宗
- 代理人
- 洪志強
- 債務人
- 明洲生產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彥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金(新台幣) │ 利息(新台幣) │ ├──┼───────────┼──────────────┤ │ 1 │ 430,500元 │自民國101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 ├──┼───────────┼──────────────┤ │ 2 │ 346,000元 │自民國101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