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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8號

債權人
戴宏耀
債務人
簡仁義即上仁工程行
債務人
寶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吉鏥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仁義即上仁工程行、寶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寶潤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支付命令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台端於督促程序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扣押模板乙批之請求,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暨同法第389條之規定不符,請具狀撤回扣押模板乙批之請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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