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8號
- 債權人
- 戴宏耀
- 債務人
- 簡仁義即上仁工程行
- 債務人
- 寶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吉鏥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仁義即上仁工程行、寶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寶潤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支付命令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台端於督促程序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扣押模板乙批之請求,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暨同法第389條之規定不符,請具狀撤回扣押模板乙批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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