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5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574號
- 債權人
- 史清文
- 債務人
- 光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秀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光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5月6日高市府經授商字第0920113586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二、債務人光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陸秀康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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