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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

債權人
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貨款新台幣437,058元之正確利息起算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惟債權人所提出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催告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故不能認為已合法通知債務人,而系爭貨款陷於遲延)。

二、提出債務人注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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