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
- 債權人
- 長谷陽光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余浴昆
- 債務人
- 滄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伍秀英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滄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如附件所示案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到院。
二、債權人可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電話。
三、債務人滄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