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4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475號
- 債權人
- 伍振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盛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蘇昌盛,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王肅言,顯有不符)。
二、債務人友盛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