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1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116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務人
- 唐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世欽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洪鳳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洪鳳麟、吳世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鳳麟、吳世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唐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