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 債權人
- 林冠良
- 債務人
- 曾得瑋
- 債務人
- 張瑛珍
- 債務人
- 恩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傑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得瑋、張瑛珍、恩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恩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張瑛珍、曾得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