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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7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776號

債權人
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保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保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四、債務人僅一人,無「連帶」請求之必要,請具狀更正之。

五、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請求權基礎及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委託債務協商契約書並未載有利息及利率之記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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