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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3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302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蔡禮臣
債務人
和記建材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𡦓炤
債務人
黃碧鈺
3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3樓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壹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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