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7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704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債務人
- 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邱淑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黃鴻裕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淑玲、黃鴻裕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