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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7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1707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騏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德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3,49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Y03203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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