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明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52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顏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明祥於民國93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99年05月0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0 月18日止累計542,275元正未給付,其中241,817元為本金;300,45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52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明祥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41817│ │0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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