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8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841號

異議人
瑛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瑤

異議人因債權人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1年11月26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