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8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841號
- 異議人
- 瑛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虹瑤
異議人因債權人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1年11月26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