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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9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921號

債權人
大統飯店
法定代理人
黃武忠
債務人
鴻鎰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環鳳
債務人
莊明峰
統一編號:0000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鎰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莊明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精神損失新台幣100 萬元之金額計算方式?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9年11月30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資料。

三、釋明債務人莊明峰住居所地址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鴻鎰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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