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 原告洪旭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892號債 權 人 洪旭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秀齡、德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慧敏、詹錦華、林玉女、翁千涵、陳怡曄、蘇淑芳、許雅鈴、紀乃瑜、李智明、李惠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元,所附被侵害之財產附表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元,均不相符。 三、債務人呂秀齡、李慧敏、詹錦華、林玉女、翁千涵、陳怡曄、蘇淑芳、許雅鈴、紀乃瑜、李智明、李惠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德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釋明債務人德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於聲請狀增列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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