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3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315號
- 債權人
- 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銘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具狀人之公司大、小章。
二、請具狀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等資料到院。
三、請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到院(記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