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高菀君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口富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阜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高菀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已婚,因工作關係仍居住於戶籍地。次查,債務人仍任職於日月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01年度扣繳憑單及102年度薪資單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5726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1年扣繳憑單、102年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2,221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11749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有房屋支出者),本院認應減縮至11,000元始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12,221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萬泰商業銀行 │ 623486 │ 11.43% │ 1397 │├──────────┼──────┼─────┼──────┤│良京實業公司 │ 854847 │ 15.67% │ 1915 │├──────────┼──────┼─────┼──────┤│台中商業銀行 │ 697000 │ 12.77% │ 1560 │├──────────┼──────┼─────┼──────┤│阜康資產管理公司 │ 140612 │ 2.58% │ 31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670349 │ 12.29% │ 1502 │├──────────┼──────┼─────┼──────┤│高菀華 │ 200000 │ 3.67% │ 448 │├──────────┼──────┼─────┼──────┤│聯邦商業銀行 │ 361099 │ 6.62% │ 809 │├──────────┼──────┼─────┼──────┤│大眾商業銀行 │ 58221 │ 1.07% │ 13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415840 │ 7.62% │ 93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464622 │ 8.52% │ 104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09921 │ 3.85% │ 470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213790 │ 3.92% │ 47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222253 │ 4.07% │ 497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324000 │ 5.94% │ 726 │├──────────┼──────┼─────┼──────┤│債權總額 │ 5,456,040 │每期金額 │ 12,221 │├──────────┼──────┼─────┼──────┤│清償成數 │ 約16.13% │清償總額 │ 879,912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