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淑惠
- 原告金瑞億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莊邱銀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52號聲 請 人 金瑞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惠 相 對 人 莊邱銀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邱銀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1394、1395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各一紙。 二、相對人莊邱銀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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