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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1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159號

聲請人
林慶全
相對人
安聯應用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安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2159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 │ │(新台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001 │98年3月28日 │20,000元 │98年7月1日 │311962 │├──┼───────┼─────┼───────┼──────┤│002 │98年3月28日 │20,000元 │98年8月1日 │311963 │├──┼───────┼─────┼───────┼──────┤│003 │98年3月28日 │40,000元 │98年9月1日 │311964 │├──┼───────┼─────┼───────┼──────┤│004 │98年3月28日 │80,000元 │98年10月1日 │311965 │├──┼───────┼─────┼───────┼──────┤│005 │98年3月28日 │80,000元 │98年11月1日 │311966 │├──┼───────┼─────┼───────┼──────┤│006 │98年3月28日 │80,000元 │98年12月1日 │311967 │├──┼───────┼─────┼───────┼──────┤│007 │98年3月28日 │80,000元 │99年1月1日 │311968 │├──┼───────┼─────┼───────┼──────┤│008 │98年3月28日 │80,000元 │99年2月1日 │311969 │├──┼───────┼─────┼───────┼──────┤│009 │98年3月28日 │40,000元 │99年3月1日 │31197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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