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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4號

聲請人
莊國泰
相對人
曹素珍
相對人
黃雅玲
相對人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常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曹素珍、黃雅玲、泓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泓昇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曹素珍、黃雅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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