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楊家銘
- 相對人
- 駿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李翊瑄
- 相對人
- 陳國耀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李翊瑄、陳國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駿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釋明對李翊瑄之依據。(台端所附本票之發票人李翊瑄應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相對人陳國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駿達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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