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80號
- 聲請人
- 林芯羽
- 相對人
- 高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昆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請儘速具狀更正之)。
三、相對人高郵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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