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
真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郎
相對人
東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叁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55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3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40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402 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