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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原告
黃振堂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9年度雄簡聲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前開訴訟業經本院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號、101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第二審訴訟費用亦由被告負擔,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被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4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元,查本件應向被告徵收裁判費合計為6,3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4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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