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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聲請人
林印助
相對人
日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關於「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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